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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市土地儲備中心獲悉,近日,為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牽頭起草了《關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頒布,已施行近4年。為了加強土地調控,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土地儲備工作,結合我市低效閑置用地清理工作的開展,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擬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
在項目前期謀劃上,《決定》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增加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同時,要求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新增項目,由轄區政府負責開展可行性論證。土地儲備計劃內容增加年度城市更新(含城中村和危舊房改造)規模。
在強化規劃引領上,《決定》提出,納入收購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應加強規劃管理。所在的單元規劃或街坊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經批準的,不納入收購儲備。以此督促單元規劃和街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報批,確保市土地儲備中心在評估測算和報批方案時依據地塊規劃設計條件開展工作。
為配合我市低效閑置用地清理工作的開展,《決定》調整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收購補償標準。收購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收購補償費用,為出讓時的成交價格考慮剩余出讓年限修正因素的土地評估備案價格及合法建筑物重置評估備案價之和。按此標準實施后,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收購價格有所降低。主要差別有:一是收購補償費用組成不同。修訂后,按各區商業居住用地前兩年綜合平均價格12%計算的部分,不再計入收購補償費用;二是評估標準不同。原辦法土地補償費用按市場價格評估,房屋補償費用按市價現值評估。修訂后,土地補償費用評估要考慮剩余出讓年限修正因素,房屋補償費用按照重置評估價格計算。
(記者 謝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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