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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雨,是不少老小區都有的問題。鄰里之間相互商量好,能修繕好是最好了。但是如果其他鄰居暫時不想修或者不愿修,能自己修好了,再找鄰居們要錢嗎?今天(6月10日),鎮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這么一起案例。
2021年3月份,明先生購買了鎮江句容市一老小區的4樓,入住后,發現房屋屋頂漏水嚴重,煩惱不已。于是,明先生主動找到了樓下的三戶鄰居商量,大家一起出錢對屋頂進行了維修,但沒有得到明確回復。
2022年9月份,明先生在沒有征得其他鄰居的同意下,自行找來了一個裝修工程隊簽訂了合同,包工包料對樓頂維修,總價款2萬元。在工程結束后,明先生找鄰居分擔這筆費用,遭到了拒絕,于是把鄰居們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擔費用并拆除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
鎮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后白法庭法官吳未未介紹,“鄰居認為明先生構成了無權處分、無權代理,在沒有經過他們同意下,擅自找了一個維修隊,花了這么多錢。他們認為樓頂的維修最多只用花1萬塊,一個人花一千、兩千就可以了,結果花了2萬多塊錢,所以接受不了”。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住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這起案件中,四樓的樓頂并非是明先生一家所有的專有部分,而是這一單元四戶業主的共有部分,明先生要求鄰居分擔屋頂維修費用的訴訟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鎮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后白法庭法官吳未未介紹,“一方在沒有經過其他方的同意下,擅自做主存在一定的過錯,頂樓住戶因直接受到漏水影響,對維修事宜比較迫切,其可以通過有效途徑通知其他業主對維修方案進行磋商達成共識的前提下,先行墊付費用。同時,應盡可能在修繕前給予合理的通知或公示,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不能置他人意見于不顧,自行決定”。
法院結合本案案情,酌情確定由明先生承擔樓頂維修費用的43%,其余57%由樓下三家共同均攤,駁回其他訴訟請求。目前,這起案件已經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正所謂“鄰里好,賽金寶”,本案糾紛系相鄰糾紛,作為該幢樓層的共同居住者,應相互體諒、互為包容,營造和睦的鄰里環境,共同對小區公共事務盡好管理之職。
(《零距離》記者/劉舒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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