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爆料稱,鄭州市城管在不到20天的時間內,對違停車輛貼出了74萬張罰單,創收了1.5億的罰款。
很快,鄭州市城管部門對此回應稱:從2023年8月1日至8月19日,全市共查處機動車違法停放案件9.9萬起,其中道路內6.2萬起、道路外3.7萬起;處罰金額為1980萬元,其中道路內1240萬元、道路外740萬元。
(資料圖)
另外,鄭州市城市管理局宣傳處的一位負責人,在24日向媒體澄清真相說:“誤解源于宣傳期”。
其稱:從8月1日起,鄭州市啟動了違停整治行動,而在8月20日之前,這項行動處于宣傳期,執法人員只是對違停車輛進行教育和提醒,并未上報公安交管平臺進行罰款。也就是說,這74萬張所謂的“罰單”,其實只是一種“提醒單”。
但不管這74萬張幾條只是“提醒單”,還是真正進行了罰款,顯然下面這一大事實明顯存在:
即鄭州在2023年8月1日至8月19日間,共查處機動車違法停放案件9.9萬起,處罰金額為1980萬元,顯然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吧?——在20天里,共有近2000萬元的違停罰款,雖相對傳言中的1.5億罰款相去甚遠,但仍不得不說:如此體量的“罰款經濟”,其數額仍是極為驚人!
這還僅僅是鄭州市“違停”這一項的罰款,不妨大概推算一下:一個月大約違停罰款應有3000萬元吧?(這還是在不到20天內貼了74萬張‘提醒單’的前提下呢!),則一年就是有近3.6億元的“違停罰款”了吧?
那么,推而廣之,僅算“違停罰款”這一項,全國每年該會有多少億的“罰款經濟收入”了!網上有一數字表明:“全國每年違章罰款近2900億元,而平均下來每輛車的車主人均被罰款230元”!
那么,如果更大范圍地推而廣之,不是僅止于“違停罰款”,而是將所有交通罰款、市場監管罰款、農業監管罰款、城管罰款、公安罰款、環保罰款、安全生產罰款……等等全部的行政罰沒收入累計起來,顯然這是一個罰款的天文數字了!
比如,2023年7月19日,財政部新聞發布會上,國庫支付中心副主任薛虓乾介紹稱,上半年,“全國非稅收入19542億元”——這其中的行政罰沒收入,顯然是占了較大的比重!
當然,人們可以理解的是,作為一個法治社會,一切就要依法而行——如果有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比如存在違停現象,則城管貼條,交警處罰,應該是在合法的范疇之內,只要其中不存在亂貼條、亂罰款,或不公平、不平等的執法現象,則這樣的罰款也就是在合法的范圍之內。
但是,顯然行政罰款本身,并非立法的真正目的,所以,如果一些地方的執法部門卻將工作的重點,放在了貼條和罰款上,顯然這里面還有著一大原因——那就是“罰款以自肥的利益沖動”之目的!
在過往的一些時期里,曾經有些執法部門基本上靠行政收費、行政罰款而運行——比如,曾多年收取“市場管理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是如此。在當年地方財政還不太豐厚之時,像一些執法部門的行政性收費、罰沒款,甚至被地方政府與其下屬執法部門的單位福利緊密掛鉤!
即使是現在,已經全面實行了行政性收費、罰沒款統一上繳財政,但在事實上,卻仍有很多地方是以“辦公經費、辦案經遇”等名義,依罰沒款收入的多少來按比例返還,只不過是罰款與經費、福利掛鉤的方式,要更為隱蔽了而已!
這樣的做法,對于地方財政的增收,以及促進執法部門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的動力與能力更大這兩方面,顯然都是一種“雙贏”的局面,這就是一直以來執法部門執罰“自肥”之動力十足的重要原因!
如何切斷這一難以割絕的“執法執罰以自肥”的罰款沖動性呢?顯然,不可能說,對于違法者就不按照法律處罰了,而當地方政府與其下屬的執法部門在罰沒收入上,又有著利益共同體之緊密關系的前提下,如何破解這一“罰沒收入以自肥的利益沖動”呢?
筆者建議:可以研究實施一種政策,那就是學習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稅制的方式——甚至更直接一點、更徹底一點,那就是將全國的所有行政罰沒收入,全部上繳至中央財政賬戶,然后進行統籌使用!
如學習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運作特點、方式,將這一天價數目的行政罰沒款收入,轉移支付給需要的各地政府或領域——比如用于落后地區的建設,用于窮困人群的學生教育,用于窮困人口的生活等。
這樣的話,就能從根本上消滅地方保護主義、地方利益以自肥環境下的行政收費、行政罰沒的利益沖動性了——或許,也就能更利于根除行政收費、行政罰沒中的違法違規現象了!【原創評論:瑜說還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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