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熟市歷史建筑保護辦法》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歷史建筑保護和管理制度,促進歷史建筑的保護與利用。該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歷史建筑是城鄉記憶的物質留存,是人民群眾鄉愁的見證,是城鄉深厚歷史底蘊和特色風貌的體現,具有不可再生的寶貴價值。在城鄉建設中做好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對于堅定文化自信、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塑造城鎮風貌特色、推進城鄉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去年起,常熟市名城辦對《常熟市歷史建筑保護辦法(暫行)》相關條文進行了多次討論,形成初步的修訂建議。今年3月和5月,常熟市名城辦組織該市部分法規、古建、文物專家召開了兩次專家修訂座談會,并根據相關單位意見,最終修訂成稿。7月,修訂稿收到常熟市司法局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據悉,《常熟市歷史建筑保護辦法(暫行)》自2019年5月1日實施以來,對該市101處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
修訂后,辦法對條文中部分主體職責進行了調整;增加了關于優秀傳統風貌建筑保護的條文,加強對歷史建筑后備庫的建設;對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進行了明確;新增了歷史建筑保護承諾書機制;規范了歷史建筑修繕的審批流程。(記者 陳潔)